《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二)
财办会[2002]32号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关于政府补助会计的特殊问题;
(2)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所得税利益,如所得税免税期、加速折旧、降低所得税税率等;
(3)政府向企业投资。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政府援助,指政府意在专门向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
政府为改善企业的一般经营环境而采取的措施,如在开发区提供基础设施,或者对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等,不包括在内。
(2)政府补助,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
这种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援助,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基于以下条件的补助:
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
还可能有附加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以及取得或占用这些资产的期间。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
4.政府补助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确认:
(1)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