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九)
第九章 投资人权益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四十六条、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的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
现金投资,按照实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入账;
实物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入账;
无形资产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所列金额入账。
实收资本登记入账后,如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不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投资人缴入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记账本位币,在有关资产账户中,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折合。
在实收资本账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按照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如果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且投资人缴入出资额的时间不同,在实收资本账户中,应当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投资人如果分期出资,其各期出资都应当按照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由于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外资企业一般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其实收资本账户。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人的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资本公积包括捐赠公积、资本折算差额以及资本溢价等。
捐赠公积是指因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而增加的投资人权益。
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入账。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账单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入账;无发票账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账。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估计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账。
资本折算差额是指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由于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