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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七)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七)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中所列金额以及由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入账;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应当自企业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资损失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其他递延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开办费,按照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下同)费以及其他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费用金额入账;

  筹建期间汇兑损失,按照企业在筹建期间的实际发生额入账;

  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出资产的实际作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入账;

  其他递延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入账。

  第三十九条、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摊销:

  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资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其他递延支出,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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