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十四)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借款利息,随同其他待摊投资费用一起,按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将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账。
4.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应按规定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接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本年发生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余额转给上级主管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本科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06号科目 其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
(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
3.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国内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借记“器材采购”、“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银行通知支付储备借款利息,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国内储备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支用的临时周转借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的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临时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用单位留成收入支付。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11号科目 待冲基建支出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已转给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2.已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3.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冲转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321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账面原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工具、器具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
第33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3.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