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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三十)

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三十)

  4.“补充资料”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本年累计国家地质成果投资总额”项目,反映期末地勘单位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2)“本年累计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地勘单位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本年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收益额。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如为投资亏损,应以“-”号反映。

  (3)“接受投资单位”、“其中:多种经营企业”项目,反映地勘单位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接受投资单位个数。

  (4)“本年累计地质成果转让净收入”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本年用地质成果对外转让所实现的净收入总额。其中,国家地质成果转让净收入还应单独反映。

  5.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本表的项目设置进行适当增减。

  地勘单位在汇编本表时,应按照本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对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和数字并入本表。

  地质项目拨款与支出明细表

  1.本表反映地勘单位承担各类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取得的预算拨款和发生的支出及预算拨款结余情况。

  2.本表“项目”栏,应按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分类,并在每一类下按地质项目分别填列。使用几种资金来源的地质项目,应在本表中按拨款比例计算填列。对于零星小项目,可合并填列。

  3.本表“预算拨款”栏,应根据上级主管机构批准的各地质项目预算数逐行填列。

  4.本表“支出”栏,反映各类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的实际支出数。应根据“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和“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所属“中央项目支出”、“地方项目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支出”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和年末累计发生额,分别地质项目逐行填列;各地质项目实现和预提的节余额,应作为其中数单独反映。

  5.本表“结余”栏,反映地质项目预算拨款的结余额。应根据本表“预算拨款”栏减“支出”栏后的余额,分别地质项目逐行填列。

  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

  1.本表反映地勘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应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各种其他经费支出总额及其明细情况。

  2.本表“预算拨款数”栏,应根据上级主管机构批准的本年度预算拨款数填列。

  3.本表“实际数”栏,反映地勘单位本年度其他经费支出各项目的实际支出数。应根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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