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二十)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1.本科目为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用科目。核算收到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按转账数,借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核算内容相互一致。
第311号科目 地勘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和提取的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研制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工程、弥补超支与亏损等。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捐赠单位提供的账单金额(无账单的按市价,既无账单也无市价的,按评估确认价值)加上本单位负担的各项费用作为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地勘生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发展基金的结存额。
第315号科目 公益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公益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结存余额。
第321号科目 节 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本年度预提和实现的节余总额。发生的超支数,也在本科目核算。
2.年度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预提未完地质项目节余额时,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计算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时(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经预提的节余额的差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节余总额全部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实现的节余总额;借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发生的超支额。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