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九)
第271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的资金。包括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住房出售的净收入,上级主管机构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城市住房基金的拨入,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地勘单位取得的住房借款,应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代交部分)和本科目(应由本单位负担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因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应由本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在管理费列支的住房周转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住房周转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以及用于住房改革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4.地勘单位购置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对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5.地勘单位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1)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应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得的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6.地勘单位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住房基金的来源及其运用情况。“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用住房基金购置住房、改造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其他各项支出等,贷方登记提取的住房折旧、公益金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其他各项收入等。“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地勘单位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7.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301号科目 国家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国家以各种方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生产资金,由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质勘探费划转等形成的资金。
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各项拨款,应通过“地勘工作拨款”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国家基金除规定的增减变动因素外,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3.地勘单位收到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国家基本建设拨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按照购建总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按照核定额度由国家预算拨款划转资金,或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划转国家基金,借记“其他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向其他单位无偿调出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地勘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而发生的资产净损失,报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核销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入账时,应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收回本金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地勘单位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资金,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而投出的资金,应分别通过“拨付所属资金”、“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