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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七)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七)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2.地勘单位发生的各项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发给职工个人但按规定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的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分配,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及“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地勘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自有地质成果和多种经营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地勘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月份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应按其不同的列支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增值税地勘单位(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进口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项税额)。

  地勘单位购入免税产品,应按买价扣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购入免税产品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出口货物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口退税)。

  地勘单位发生的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国家地勘工作)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属于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即能认定为能抵扣的,应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成本;属于不能即时直接认定能否抵扣的,可先作为“进项税额”入账,如果这部分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项目,再将已入账的进项税额转入有关承担项目成本。

  地勘单位发生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等减免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均应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地勘单位收益。即征即退的,并入当年收益;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收益。

  月份终了,地勘单位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消费税地勘单位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或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其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以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有关项目成本,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属于加工完成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计入该销售产品成本,对外销售时,不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加工完成后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先按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予以抵扣,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继续加工完成销售时,再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规定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进口消费品成本。出口应税消费品,属于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外贸企业退回消费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时,作相反分录。

  (3)营业税地勘单位对外提供劳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4)资源税地勘单位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应交的资源税,借记“多种经营生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购进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应计入该矿产品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城市维护建设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7)所得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当月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交纳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地勘单位交纳其他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应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其中增值税应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应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设置专栏。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借方余额为多交和尚未抵扣的税金。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上交的款项,如应交上级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等。

  2.地勘单位计算应交上级主管机构的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其他应交上级主管机构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计算应交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借记“管理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交各项应交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款项。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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