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十六)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地勘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取得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地勘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器材采购”、“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购买材料、管材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地质勘查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地勘单位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先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购入材料、管材发生的应付账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的,应同时将预付的定金或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地勘单位采购材料、管材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有关凭证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材料”、“管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地勘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已完工程价款时,借记“地勘生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以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抵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地勘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作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分包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项目款或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购货单位的购货款。
2.地勘单位按规定预收的项目款、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项目或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项目款、工程款中扣还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地勘单位按合同规定预收的销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销货款时,应将预收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