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七)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第五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
具体报表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
收入支出总表接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
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
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
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
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
年度决算报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