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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三)

 
  四、收人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人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人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

  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拔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比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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