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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一)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人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比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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