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八)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1.本科目核算学校收到的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收到有关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的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理。如果规定专款结余归学校支配,则转入事业基金处理,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对于未完工的项目,将其收入和支出数分别留在本科目和“专款支出”科目作为余额,但在年末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将“拨入专款”中各未完工项目的余额减去“专款支出”中各未完工项目的余额后的差额,作为专项资金未完项目的收支结余,填列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类的“专项资金结存”项目中。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事业收入。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应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杂费
02.学费
03.借读费
04.住宿费
05.其他事业收入
其他事业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3.学校收到各项事业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收到按规定属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应上缴财政专户,不作事业收入入账。待财政核拨返回学校时,再作事业收入入账。
4.年未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收到的事业收入总额。年未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勤工俭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等所取得的收入。
2.取得勤工俭学收入或确认勤工俭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及暂付款(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勤工俭学结余”科目。
4.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总额。年未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可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附属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2.收到上缴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未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收到附属单位缴款总额。
年未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捐赠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收到的国内外有关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无偿捐赠的财物以及经批准的集资办学收入。
2.学校收到除固定资产以外各类形式的捐赠(包括留本基金和奖教奖学基金的捐赠),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固定资产捐赠,先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年未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收到的捐赠收入总额。
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留本基金收益、科息收入、租赁收入、联合办学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学校取得各项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年未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按收入种类(投资收益、留本基金收益、利息收入、其他)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