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教学安排
  ⊙→授课教师
  Tel:82330119 / 118
    400-810-2468

 

阅读新闻      办学理念:以学员为核心,一切服务皆为学员! [字体: ]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六)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六)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蹭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固定资产发生增加或减小时的核算参见“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3.本科目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修购基金

  02.职工福利基金

  03.医疗基金

  04.奖教奖学基金

  05.住房基金

  06.留本基金

  07.其他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资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和购置更新设备的资金。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一般设备的购置,直接从事业支出中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清理或出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对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教职工(如民办教师),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列入社会保障费开支而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该部分职工医药费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蹭,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使用的住房专用资金(包括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的售房款)。

  留本基金是根据出资者的限定,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3.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勤工俭学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动用修购基金购买更新设备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在进行大修理项目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使用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标准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贷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在按规定标准支用医疗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专门用于奖教奖学的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期未结账时,按当年收到的此项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

  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专项奖励时,借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7.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例如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

  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未结账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在“代管款项”科目中核算。

  8.有留本基金的学校,在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年终结账时,从事业结余科目转入留本基金,按当年收到的留本基金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留本基金明细科目)。

  取得留本基金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用留本基金对外投资时,借记“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应按项目注明属留本基金的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出资者必须保留本金的限定,本科目的“留本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必须保持留本基金本金的数额。

  并需按出资者的不同,进行明细核算。

  9.发生提取或结转其他专用基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货记本科目(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支用其他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10.本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经提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各项专用基金总额。

  失效日期: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教育部

作者:佚名

阅读:
录入:dyj

评论 】 【推荐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