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一) 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测绘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测绘事业单位。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测绘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批准执行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
(三)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按年度、季度和月份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 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五) 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 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基础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 测绘事业单位的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八) 测绘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可在完成测绘工程项目或提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经营产品、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应索取价款的凭据后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根据年度完成工作量予以合理确认。
(九) 测绘事业单位应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1.对于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分别归集。期末将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按支出的用途分别结转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见附件)。
2.完成测绘项目、经营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测绘工程成本、测绘科技成本、提供成果成图成本以及经营成本中;对于发生的间接费用,期末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
3.测绘工程成本、测绘科技成本、提供成果成图成本以及经营成本,期末应将其实际成本最终分别结转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4.期间费用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5.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预提计入本期。
6.成本计算以当年测绘项目、经营产品实际完成时期为成本计算期。跨年度的测绘项目、经营产品以年度为成本计算期,核算当年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成本。
(十) 测绘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测绘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现会计电算化。
测绘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
(十一) 测绘事业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测绘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测绘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末终了后七天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测绘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与月份、报送日期,并由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二)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三)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