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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二十三)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二十三)
财会[1999]20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木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科“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财政补贴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上缴补助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下级上解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医疗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9.“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缴费单位按规定为保险对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1.“转移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木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转移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项目,反映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上解上级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拨付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补助下级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其他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项目,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8.“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转移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所属“转移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扣除总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两个项目之和填列。

  2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的金额等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减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2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的金额等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减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23.“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指1至11月份)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本项目空置不填。
日期:2005-11-08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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