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四)
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工程库区管理移民资金、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湖北省和重庆市移民局及其所属的市、县移民局。
乡、镇移民工作站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应作为市、县移民局的报账单位。移民规模大的乡、镇移民工作站经批准也可视为独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机构。
2.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移民管理机构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移民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移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3.移民管理机构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移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移民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月份会计报表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省以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计报表报出时间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移民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4.对移民迁建单位已搬迁销号的资产,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搬迁销号资产辅助账,分项目登记发生的搬迁销号资产累计金额。
5.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