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三)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入员第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管理移民资金的主管部门,统—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及时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资金,加强对移民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及时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及时向移民迁建单位拨付移民资金,同时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移民迁建单位应做好移民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入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财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入员行使职权,提高会计入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保持会计入员的相对稳定,并对报出的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五条、会计入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制约关系。
第十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入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