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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二十二)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二十二)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

    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二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

    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出;半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半年度终了3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工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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