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十)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
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年度、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
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
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