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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十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十三)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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