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教学安排
  ⊙→授课教师
  Tel:82330119 / 118
    400-810-2468

 

阅读新闻      办学理念:以学员为核心,一切服务皆为学员! [字体: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三)
全国人大常委[1957]

    九、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

  十、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处长(或者相当人员)

  以上工作人员的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应该报国务院备案。

  (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上级机关备案。

    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四)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时候,应该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对证,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

    在讨论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纪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

    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日期:2005-11-09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

作者:佚名

阅读:
录入:dyj

评论 】 【推荐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