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教学安排
  ⊙→授课教师
  Tel:82330119 / 118
    400-810-2468

 

阅读新闻      办学理念:以学员为核心,一切服务皆为学员! [字体: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
国管财字[2000]13号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 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日期:2005-11-09 来源:

作者:佚名

阅读:
录入:dyj

评论 】 【推荐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