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9)
财农字[1994]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有关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
水管单位按照新制度要求,在办理1994年年终会计决算时对原有经济业务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1994年12月份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2月份帐内。然后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年终会计决算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5年度调整前的年初数。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5年年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可作为1995年1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5年1月份帐内,以调整后的余额作为1995年的年初数。从1995年1月份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关系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由于新旧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水管单位对低值易耗品一般只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在调帐时,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划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可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的再按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无形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3.“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按照资本保全原则,对于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原规定不计入财产价值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在还款期发生的基建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的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
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旧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旧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原设置的“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按其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应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内,不作调整。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调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以后再结转。预提应计利息时,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调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成本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中的上述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的接受投资单位的权益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采用权益法的水管单位,转帐前应将“长期投资”帐户中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数额作相反分录。
5.“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材料”科目改为“原材料”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旧制度中将为专项工程储备的材料物资,并入“材料”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为专项工程储备的材料物资,在“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材料”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属于为专项工程储备的材料物资部分余额,应予转出,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材料”科目;其余部分余额应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执行新制度时,材料采用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的水管单位,应将“材料”科目中的“在途材料”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借记“材料采购”,贷记“材料”(在途材料)科目。
6.“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7.“防汛器材”和“防汛资金”科目
旧制度规定,水管单位用水利事业费拨款和专用基金购置的防汛专用器材,在冲减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的同时,相应形成防汛资金。即“防汛器材”科目的余额要与“防汛资金”科目的余额保持对应平衡关系。新制度规定,购置防汛专用器材只是反映资产的变化,领用防汛专用器材作为专项支出,结算期末,按实际发生(领、耗用防汛器材)的支出数冲减专项拨款。同时取消“防汛资金”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防汛器材”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2)对原“防汛资金”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属于用专用基金购置防汛专用器材而形成的防汛资金部分,应转回专用基金,借记“防汛资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属于用水利事业费拨款购置防汛专用器材而形成的防汛资金部分,应转回专用拨款,借记“防汛资金”科目,贷记“专用拨款”科目。
8.“库存商品”和“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商品”和“进销差价”科目。有商业经营的水管单位可以增设以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继续沿用旧帐。
9.“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科目
新制度将生产、服务成本分解为“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制造费用”五个科目。在核算方法上也与旧制度不相同:一是旧制度将社会公益服务成本并入生产业务(供排水生产)成本核算,新制度将社会公益服务成本与生产经营业务成本分开核算,故设置了“分益支出”科目,二是旧制度采用完全成本法,新制度采用制造成本法,各生产经营成本科目均不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供排水生产(含公益服务成本)和电力生产,年末(或月末)一般没有余额(在产品),也没有入库产成品,原转入“供排水生产”和“电力生产”
科目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再调整。
(2)综合经营生产在产品成本中原转入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予转出,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贷记“综合经营”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时,再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分摊)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3)通过对综合经营生产在产品成本调整后,将“综合经营”科目的余额转入“综合经营生产”科目,借记“综合经营生产”科目,贷记“综合经营”科目。
10.“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旧制度规定,“管理费用”科目结算期末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核算。
11.“待摊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旧制度中的“
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各种跨期摊配费用,新制度规定,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费用列为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费用,增设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应转为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仍在“固定资产”内核算,不予调整;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原“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内,然后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完工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2.“产成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产成品”科目,核算生产完工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但由于新制度采用制造成本法,原入库产成品成本中包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予转出,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待产品销售时,再计算分摊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分摊)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13.“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除“现金”科目新旧制度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则不完全相同。旧制度“
银行存款“科目除核算结算户存款外,还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银行本票存款等业务。新制度的”银行存款“科目,只核算结算户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增设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资金和以工代赈购货券等业务。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现金”科目,因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可以直接沿用旧帐。
(2)对“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属于结算户存款余额部分仍保留在本科目内,不予调整;属于其他部分余额,应从本科目转出,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科目。
14.“应收款”科目
旧制度设置的“应收款”科目,核算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应收票据,以及其他各种暂付及应收款等业务内容。新制度将各种应收款分解为“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四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因销售产品和提劳务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科目;属于应收水费、电费和应收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销售款部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应收水费、应收电费、应收销货款)
科目;属于预付购货部分,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预付购货款)科目;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15.“应弥补亏损”科目
旧制度“应弥补亏损”科目,核算应由水管单位以后年度实现利润(结余)
后自行弥补的亏损。新制度规定,未弥补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将“应弥补亏损”科目的余额转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6.“应收定额补贴”科目
新制度将“应收定额补贴”科目改为“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应收定额补贴”科目的余额转出,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收定额补贴”科目。
17.“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水管单位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应在1994年12月份办理年终会计决算前按照原规定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凡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出;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8.“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按规定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明细科目调整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19.“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结余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
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和已记入“结余分配”科目的投资收益,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
投资收益“科目。将94年分配完毕的净利润从”结余分配“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20.“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在所有者权益类,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科目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待转已完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待转已完工程)科目,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足以抵冲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待转已完工程)科目。
通过上述调整后,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1.“折旧”科目
新制度将原“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借记“折旧”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
22.“水利集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水利集资”科目。水管单位向受益地区的单位、部门和群众筹集用于水工程岁修、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资本公积。在调帐时,将“水利集资”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水利集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3.“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旧制度按照借款的用途分别设置了“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按照借款偿还期的长短分别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周转金”(即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水管单位在作上述调整前,应对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计入财务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财务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24.“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25.“应付款”科目
旧制度设置的“应付款”科目,核算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交包干结余,以及其他各种暂收及应付款等业务内容。新制度将各种应付款分解为“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九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因购入材料等而开出或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属于应付购货款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购货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属于预收销货款部分,借记“应付款”(预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科目;属于未交的各种税金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属于应分给其他单位投资者的利润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属于应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属于应付债券部分,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本息,应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部分,借记“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属于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部分,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上述应付债券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有关规定办理。
26.“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贷记“预提留用”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将“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结转前如果“生产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专用基金”科目中其他明细科目贷方余额相对冲,如冲抵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科目;如果“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果“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27.“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如果“工资基金”科目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记“工资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29.“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将“专用拨款”科目改为“专项拨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将调整后的“专用拨款”科目余额转入“专项拨款”科目,借记“专用拨款”科目,贷记“专项拨款”科目。
30.“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收入分解为“营业收入”(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营业成本”(供排水成本、电力成本、综合经营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公益收入”、“补贴收入”、“公益成本”九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已记入“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科目并已结转到原“结余”科目的有关收支均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上述科目进行核算。
31.“结余”科目
新制度将“结余”科目修改和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五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结余”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上述科目进行核算。
32.“专项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项支出”科目,核算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拨入专款,用于水工程扩、改建、岁修和防汛抢险等支出,结算期末,将实际发生的支出冲减专项拨款。旧制度未设置“专项支出”科目,发生上述支出时,直接冲减专用(项)拨款。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原发生的专项支出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专项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33.“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旧制度未设置这个科目。提取坏帐准备的水管单位,应按1995年调整后的“应收帐款”年初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作为1995年1月份的经济业务(不作为调整年初数)入帐,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于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3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转入的净值和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和变价收入。
水管单位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水管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帐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1995年调整后的年初余额),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应与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如不一致,应找出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水管单位1995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的各项数字,应按1995年1月总帐科目调整后的“年初数”(不包括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相应转入的管理费用)整理填列。其他各种报表按新制度的规定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