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6号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测绘产品收费暂按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7]473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数字化部分按《测绘数字化产品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按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8]382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按《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7]473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测绘收费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补充事业经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收费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五、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