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07号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登山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对来华登山的外国团体收取注册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体委参照国内外惯例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二、国家体委运动医学研究所承担在我国举行的重大国际、国内比赛的兴奋剂检测工作,收取兴奋剂检测费按《兴奋剂样品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