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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对外国人签证费等二十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日期:2005-11-09 来源: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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