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
国管财字[1993]049号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88〕国发47号),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对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司(局)
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规模
(一)召开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不超过五天;二类会议不超过四天;三类会议不超过三天。
(二)参加会议人数。
一、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严格控制召开会议数量。
各单位要努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能通过发文解决的,就不要开会;能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不要集中开会。
(四)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
各单位召开会议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城市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