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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二)
财会协字[1994]124号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存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

  其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11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2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代交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事务所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15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21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223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统筹退休养老基金、应付统筹待业保险基金、应付利润等。事务所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24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1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事务所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2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结余。

  235职工住房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的基金。

  2.提取职工住房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置职工住房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结余。

  301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

  2.事务所实收资本包括:

  (1)事务所发起单位投入事务所的资本;

  (2)从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入的资本;

  (3)其他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3.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入固定资产时,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将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311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2.事务所接受的现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

  对于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交付资本时,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所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务所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按照规定从税后结余中计提,从税后结余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

  321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其他支出”、“附营业务”、“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附营业务”、“所得税”科目。

  3.年度终了,事务所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补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事务所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3)应付投资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年度终了,事务所将全年实现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年终结帐后发现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 明细科目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01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包括:

  (1)审计收入,指事务所从事查帐验证获得的收入。

  (2)验资收入,指事务所从事验资获得的收入。

  (3)咨询服务收入,指事务所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获得的收入,包括担任会计顾问,设计会计核算软件,参与调解经济纠纷或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代理记帐,代办纳税申报,参与可行性研究等获得的收入。

  (4)资产评估收入,指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获得的收入。

  (5)培训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各种培训服务获得的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提供其他智力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事务所律师、工程师等其他专业人员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智力性服务的收入等。

  2.各项业务收入,应在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3.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2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从事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工风险基金计提、职工住房基金计提、存货盘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等科目。

  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3附营业务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各项附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销售会计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的收支。

  2.本科目贷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收入。对于实现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支出。在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于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对于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或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附营业务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4.月终结帐后,本科目余额为附营业务的净损益。在期末结帐时,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按附营业务的种类设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对于事务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机构,如会计用品商店,经批准自行研制并对外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事务所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除编报事务所本身的会计报表外,还应编报包括拥有控制权的下属独立核算机构在内的合并会计报表。

  511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投资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2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业务支出和附营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罚款支出和捐赠支出等。

  2.各项其他支出应于款项支付或发生时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8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事务所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月末、季末或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事务所总所和地方协会在编报汇总会计报表时也适用本表。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

  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事务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

  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事务所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会计帐证、表册等库存商品。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

  事务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事务所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事务所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单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事务所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事务所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1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事务所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

  18.“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事务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1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事务所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事务所除了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未缴税金”项目,反映事务所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多缴数以“-”号填列)。

  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事务所已经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金额填列。

  26.“职工住房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的基金。

  项目应根据“职工住房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28.“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事务所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事务所总所和地方协会在编报汇总会计报表时也适用本表。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附:一、资产负债表

    二、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

    三、利润表

    四、利润表补充资料

  失效日期: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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