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登记实施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