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八)
财预字[1997]286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准则不适应于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
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准则执行。
事业单位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准则向国内有关方面和上级部门或单位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行业特点特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