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一)
财预字[1997]2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