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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一)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一)
财预字[1997]286号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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