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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通则(二)

事业单位会计通则(二)
财预字[1997]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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