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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四)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四)
财预字[1997]288号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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