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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近几年,国家对部分原国务院部门(单位)和5个军工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为支持这些共建高校进一步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共建高校发展中的困难,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建设。为加强对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2001年共建高校修购项目申报资料,请于8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附件:一、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三、省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略)

  附件一: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共建高校),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中所列的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与原中央部委所属下划共建院校合并、调整的地方院校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地方院校。

  第三条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共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共建高校的发展专门设立的资金。共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重点学科建设和高校体制调整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包括学校校舍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四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五条 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共建高校修购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共建高校特殊困难所需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下达。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规定的共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等情况,并填写《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省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表审核并编制《××省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省财政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和学校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核意见、资金配套能力等有关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三)财政部对各省报送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汇总表和其他附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财政部于每年5月份之前下达共建专项资金。

  对一些大型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内容、程序等按有关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财政部根据项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的共建专项资金总额,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确定项目预算。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可在下年滚动安排。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财政部应及时向省财政部门下达共建专项资金预算,各省财政部门应在15天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项目学校。

  第七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共建高校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共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待遇。

  (二)建立共建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工或设备购置实现后,项目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在1个月内提出详细的项目完工或设备购置实现验收报告,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共建高校对共建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四)对共建专项资金要实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在各高校项目完工后,由派驻各地专员办组织专项检查,并出具专项检查报告。

  (五)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共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挪用、挤占、截留中央补助专款的,因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等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补助专款。

  第九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出仍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报书》格式(略)

  《项目申报书》说明

    1.《项目申请书》是共建高校向财政部申请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由项目学校组织填制,一式三份,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和学校各留存一份。每个项目填制一份《项目申报书》,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可视同一个“捆绑”项目填列。

  2.“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房屋维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等。

  3.“申请学校”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4.“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5.“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中,在所选选项后面的“□”中划“√”。

  6.“新立项目”是指向财政预算新申请的项目。

  7.“调整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批准实施和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库备选,但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

  8.《房屋修缮项目支出预算表》、《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表》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概算测算填报。

  9.项目单位在填报“房屋修缮项目支出预算表”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表”时,如果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房屋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应当在表中分别填列。

  10.“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表”用于填报大型购置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如实填报。“项目名称”应是一个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也可是同类型成批量设备的购置。如一个语音实验室的整体建设或成批计算机购置。“项目分类”下的“其中”栏应根据购置设备的名称分别填列。

  11.《项目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状况等情况。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其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及实施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受益范围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两领域和范围;国家(含部分、地区)需求分析;申请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分析。

  项目实施对申请单位、所属领域或行业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与同类项目对比分析;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3.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项目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项目需要的投入总额;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最低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3.基础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该项目已经具备哪些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哪些设施条件,需要增加哪些新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项目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的实施进度计划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日期:2005-11-09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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