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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制度
国资[2004]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产等监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的资产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体,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其配置和使用状况不仅关系到财政预算的分配和平衡,而且关系到部门单位的运转和稳定。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监管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与财务的统一管理,对于强化部门单位的国有产权意识,公平部门预算分配,促进单位加强管理,以及对于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行政事业性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管理薄弱,资产使用混乱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是国有产权意识淡薄,普通存在“重钱轻物”、“重用轻管”的现象,资产运营效益低。许多单位缺乏严格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家底不清,管理不严,资产购置上存在盲目性,而处置上存在随意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二是财务核算松弛,违规违纪现象较多。一些单位在“大财务”之外设置“小财务”,以支抵收,坐收坐支,胡花乱支。三是资产占用苦乐不均,“非转经”行为失范,占用费收入征收困难。部门及单位之间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苦乐不均。“非转经”失控,不愿按规定报批,“非转经”占用费征收困难。四是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督,效益缺乏考核,存在“重收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和“重拨付、轻考核”的现象。一些部门和单位热衷于财政预算的分配和资产的购置,而对资产(金)的使用效益状况很少顾及,预算分配、资金支付和使用监督脱节。因此,亟需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制度,改进并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此应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

    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制建设。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规只是1995年由原国家国资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资产管理实践所需。非常有必要以人大立法或政府法规的方式,重新制定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规,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属于财政,使用权属于单位,并就资产的购置、处置、配置、“非转经”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建立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制度,统筹并匹配资产的购置、处置与配置行为,结合并适应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效措施,可以保证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处置得当,提高资产(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非转经”的统一管理。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和“管住宏观、放活微观、实际确需、增进服务”的原则,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保证运转所需、建设替代财源、提高使用效益为标准,对应当鼓励、支持和限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非转经”的情形做出具体统一的规定,依法合理确定并征收“非转经”占用费收入,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变监管制为服务制。四是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按“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要求,大力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建立一整套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强化财政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立廉政、廉价、高效的政府。(作者单位:省财政厅)
日期:2005-11-10 来源: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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