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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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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2008]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水平,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520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部。

联系人:孙志宏、鲁冰;

联系电话:(0106872116614015503

传真:(01068721166540268474986

电子邮箱:train@cicpa.org.cn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00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日期:2008-05-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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