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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三)及答案

[日期:2013-01-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三、判断题:

  1、外资企业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

  2、在整个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一、单选题:

  1、

  【正确答案】A

  【知 识 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答案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所以A选项正确。

  2、

  【正确答案】A

  【知 识 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外方投资者的第一期出资额为:300×15%=45(万元),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3、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答案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C选项属于破产费用。

  4、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答案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二、多选题:

  1、

  【正确答案】A, B, C, D

  【知 识 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答案解析】

  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企业,应按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合营期限:饭店、公寓、写字楼;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从事资源勘查开发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

  【正确答案】B, C, D

  【知 识 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答案解析】

  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A仅“通知”不正确。

  3、

  【正确答案】B, C

  【知 识 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答案解析】

  B项正确表述为: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1次;C项正确表述为:经合营企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4、

  【知 识 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答案解析】

  ABCD都属于合营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如果是中外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其法律后果为视

  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办理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5、

  【正确答案】A, B, C, D

  【知 识 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答案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6、

  【正确答案】A, B, C

  【知 识 点】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答案解析】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D选项属于可以担管理人的情形。

  7、

  【正确答案】A, B, C, D

  【知 识 点】和解协议的终止

  【答案解析】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三、判断题:

  1、

  【正确答案】错

  【知 识 点】外资企业的设立

  【答案解析】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

  【正确答案】错

  【知 识 点】破产受理

  【答案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外,不准上诉。

  3、

  【正确答案】错

  【知 识 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答案解析】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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