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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
第八条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
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7日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2005年7月11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印发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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