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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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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财企[2012]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军工集团在冀企、事业单位,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快速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145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结合产业是指利用国防科技优势发展与军工技术同源、工艺相近的军民两用产品而形成的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民用汽车、电子信息、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等新兴领域的高技术产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在导向、加强监管、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的分配和拨付;与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并对申报的项目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与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建立专家库,引入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评审、检查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类项目:

  (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在建或拟开工建设的面向军民两用产品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项目。

  (二)军民结合园区(基地)项目。与国家军工集团、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的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园区(基地)建设的项目。

  (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

  (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军民结合投资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和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已获得或预期将获得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述、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拟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属于军民结合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的,需提供园区(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项目还需提供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及支付利息凭据(复印件);

  (八)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产品资质认证证书、科技创新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的保证书;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每年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组织军民结合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局同时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与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前,要征求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军工集团在冀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托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经过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查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查证结果,共同确定年度扶持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拨款程序,将项目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军工集团在冀企事业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和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他单位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组织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半年向所在地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的规定,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3日起实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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