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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1992年8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财经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负责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含专职审计人员,下同)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应定期研究布置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并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
  (四)本部门、本单位依据上述三项所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署在广播电影电视部派驻审计机构(审计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会计机关未派驻审计机构的,应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所需人员编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企业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所需人员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征求上级主管单位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素质和专业知识结构,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确定,并可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其预算决算;
  (三)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外汇的管理、收入和支出;
  (六)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节目制作费、节目赞助费(含实物赞助)的管理、使用和审批手续;
  (八)其他资金的来源、上缴、使用及其分配;
  (九)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十)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
  (十一)所属单位的领导(包括厂长、经理)承包、离任,及其所属单位的撤销、合并;
  (十二)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企业及其合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技术的使用和效益,以及审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评估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宣传贯彻财经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及其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议凭证、帐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薄、报表、资产;
  (四)对审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违法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告;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财产等临时措施;
  (九)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管理权限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审计机关;
  (二)实施审计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同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换意见;
  (四)审计终结,要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应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15日内,向上级内审机构或者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人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或者申诉,上级内审机构或本单位领导人应在39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作出是否复议或者更改的决定,并报有关审计机关备案。

  复议或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向本单位领导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上级审计机构,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向本单位领导或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或经济处罚的意见: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单位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中的“电影”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电影单位。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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