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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化处理问题的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化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经字[1999]641号

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及消化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审计署清查审计,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你省(市)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万元(含拟划转中央直属的粮食储备库<站>,下同),其中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万元,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万元,建仓建罐占用贷款    万元。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你省(市)人民政府要责成财政、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将中央核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分解落实到粮食企业。分解落实到企业的数额,不得超过中央核复数额。在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之后,随附营业务划转到商业银行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上述四部门商有关商业银行分解落实到有关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扣减实际已经消化数额后,列入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设置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商业银行的专户设置情况,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备案。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分解落实到企业以及专户设立工作在19月底以前完成,并于11月19日前将分解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报送格式略)。

  三、你省(市)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处理,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    省(市)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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