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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四节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风险评估程序收集的信息,识别和评估由于环境事项引起的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财务报表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或执行合同的成本;

  (二)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风险;

  (三)顾客对环境事项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保护行为作出的反应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果与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相联系,以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账户余额依据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的复杂程度;

  (二)账户余额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异常或非常规交易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针对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询问被审计单位商业保险是否涵盖环境事项;

  (二)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三)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

  (四)利用环境审计的工作;

  (五)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六)执行分析程序;

  (七)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

  (八)检查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作出的会计估计;

  (九)检查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

  (十)获取管理层关于环境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八条  由于确认和计量环境事项的结果存在下列困难,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问题从发生到被识别通常经历较长的时间;

  (二)由于会计估计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假设的数量和性质可能导致会计估计不存在既定的模式,或会计估计在很大的区间内似乎都是合理的;

  (三)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对其解释可能面临困难或不明确;

  (四)除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引起的负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产生的负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一)治理层及专职负责环境事项的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工作记录;

  (二)包含环境事项的公开行业信息;

  (三)环境专家报告,如场地评估报告、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四)环境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

  (七)监管机构报告及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八)可获取的生态环境恢复公开记录或规划;

  (九)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绩效报告;

  (十)与监管机构和律师的往来函件。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环境专家的工作对于实现审计目标是否充分,并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经验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环境审计的结果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环境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已将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环境方面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分析程序,考虑相关财务信息与环境记录中的数量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交易或事项:

  (一)本期增加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

  (二)受环境事项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

  (三)因环境事项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因环境事项发生的支出和取得的索赔收入;

  (五)因环境事项导致的负债和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  在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下列情形显示财务报表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一)环境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重大环境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或监管机构发布的报告中提及存在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三)在生态环境恢复的公开记录或规划中列有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四)媒体评论涉及被审计单位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律师函中对环境事项的评价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购买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相对于常规业务活动而言属于异常交易;

  (七)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诉讼费用、环境咨询费用或罚金增加或异常。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环境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一)没有发现由环境事项引起的重大负债和或有负债;

  (二)没有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环境事项;

  (三)如果发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的环境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列报。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三十八条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事项的影响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进行恰当的列报。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阅读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所涉及的环境事项,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不确定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应当重点考虑管理层对不确定事项的评价及披露程度。

  如果认为环境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或相关披露不充分,或根据职业判断认为环境事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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