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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充分保障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条  管理层负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保持足以支持财务报表的会计记录,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层的责任还包括确保注册会计师完整地、不受限制地获得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必需信息。

  第六条  治理层有责任确保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审计委员会履行有关职责。为提高工作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允许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管理层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治理层的要求,设立与商业银行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充分有效,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所审计或核查的业务活动,并独立于日常内部控制过程。

  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他组成部分都应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核查范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目标完成情况。管理层应当建立能够确保内部审计建议得到考虑、并在适当时得以实施的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审计不能减轻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约定恰当致送审计报告,致送对象通常为股东或董事会,但审计报告也可能被存款人、债权人及银行监管机构等方面获取。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但不是对商业银行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的特征,主要包括: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商业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考虑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工作范围、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职业谨慎。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注册会计师主要在下列方面运用职业判断:

  (一)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评价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

  (四)评估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作出的判断和估计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考虑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时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其向银行监管机构提交专项报告时使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但由于存在下列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发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中的所有重大错报: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考虑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

  (一)由于舞弊者可能通过精心策划以掩盖其舞弊行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尤其是在串谋的情况下,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更难发现;

  (二)由于管理层往往能够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直接或间接地操纵会计记录并编报虚假财务信息,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二十条  如果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商业银行予以更正。如果商业银行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商业银行未能提供审计工作所要求的所有必需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商业银行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如果仍未获得所有必需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及时和管理层、治理层沟通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管理层或银行监管机构提交一份长式报告,详细说明某些重大事项,如账户余额或贷款组合的明细项目、某些财务比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商业银行风险分析及合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在下列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是否需要及时将这些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一)构成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二)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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