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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324号——持续经营 第七章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复核管理层依据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结果提出的应对计划; (二)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管理层提出的应对计划和其他缓解措施的效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是否存在与此类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三)向管理层获取有关应对计划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的应对计划,包括是否准备变卖资产、借款或债务重组、削减或延缓开支以及获得新的投资等。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管理层作出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后发生的事实或可获得的信息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管理层提出的应对计划是否可行,以及应对计划的结果是否能够改善持续经营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与管理层分析和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以及其他相关预测; (二)与管理层分析和讨论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 (三)复核债券和借款协议条款并确定是否存在违约情况; (四)阅读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相关委员会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 (五)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询问是否存在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诉讼或索赔,并向其询问管理层对诉讼或索赔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是否合理; (六)确认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七)考虑被审计单位准备如何处理尚未履行的客户订单; (八)复核期后事项并考虑其是否可能改善或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十九条 如果现金流量分析对考虑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考虑被审计单位生成相关信息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 (二)考虑管理层作出现金流量预测所依赖的假设是否存在充分的依据; (三)将最近若干期间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将本期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与截至目前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第八章 审计结论与报告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确定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提出的应对计划; (二)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指明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二条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三十三条 如果财务报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具体提及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财务报表未对该事实作出披露。 第三十四条 如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补充的审计程序。 如果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第三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或将评估期间延伸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如果管理层拒绝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如果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签署或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拖延签署或批准的原因。 当拖延原因涉及与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有关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本准则第三十条所述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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