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税〔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涉及农业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0〕12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999年7月23日 财税字〔1999〕2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在《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黑发〔1998〕17号)第三条第二款中,作出了“地方林业的税费收取标准应比照森工企业实行优惠”的规定。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61号湖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县以上农税局是否具有独立税收执法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分税制实施以来,你省一部分县或县级以上地区,为强化、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收入任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将业已普遍建立在财政部门内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0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216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37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722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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