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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工作, 2011年8月9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规程》(苏地税规[2011]4号),并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文件简要解读如下。
一、财产行为税范围
苏地税规[2011]4号规程所称财产行为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减免分类
规程所规范的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包括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1、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苏地税规[2011]7号文件附件《涉税事项分类表》列举了报批类共7项,分别为:
(1)房产税报批类1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税的减免。
(2)土地使用税报批类1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3)土地增值税报批类2项: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4)印花税报批类1项:印花税核定征收。
(5)资源税报批类1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6)综合税种报批1项: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
2、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苏地税规[2011]7号列举了备案类共79项,其中房产税备案类7项、土地使用税备案类18项、土地增值税备案类4项、印花税备案类8项、资源税备案类1项、车船税备案类1项、契税备案类19项、耕地占用税备案类5项、综合税种备案类16项。
此外规程指出凡未列举的,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列举的事项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
1、报批类减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事项审批权限集中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其他报批类减免税事项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我省《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苏地税规[2010]8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
2、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减免税的申请时间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
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除以下减免税事项外,其他减免税事项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提出申请: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同时根据苏地税规[2010]8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事项,纳税人应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减免事项,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免征下一年度申请。对年度内新增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减免事项应在办理交强险前提出申请。
五、报批类报送资料要求
根据苏地税规[2011]7号文件要求,报批类事项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备案类事项项目较多可以详见文件要求。
(一)房产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税的减免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免税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
3、房屋权属证明;
4、减免税申请报告;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
3、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土地权属证明;
5、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具体为:
①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②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③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三)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提供以下资料:
①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②普通住宅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提供以下资料:
①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②政府征用、收回和建设规划文件。
(四)印花税:印花税核定征收需提供《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
(五)资源税: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减免税申请报告;
4、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证据。
六、涉及纳税人的其他规定
1、对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报批类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每年定期核查。持续发生的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2、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补充规定。除本规程已列明的减免税事项外,今后新出台的财产行为税减免政策及其减免税管理均适用该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