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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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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有何意义?

  答: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力度以及适度从紧的宏观政策调控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非常突出,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并于2011年12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地税部门作为主要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发展的经济执法部门,积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适用于我省城乡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了税收扶持:一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四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融资;五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就业和民生工程。重点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2.《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中对我省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税起征点是如何确定的?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点月租金收入由1000调整为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100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3.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能够给老百姓带来多少实惠?

  答:我们根据2010年的资料测算,将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后,全省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将新增26622户,加上原来5000元以下不征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数59237户,全省将有85859户个体工商户不需缴纳营业税,占全省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93862户数的91.47%;将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后,营业税减免金额将增加23466.78万元,占2010年度全省纯营业税个体户已纳营业税额的53.12%.

  4.《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中对个体工商户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了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即对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3000元。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我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经初步测算,该项政策将惠及16万个体工商户,年减免个人所得税2.8亿元左右。

  5.《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中对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一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的说,也可理解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发下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实行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二是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对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依法办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所得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中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有哪些税收政策?

  答: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在以下四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予以优惠:一是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三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有何优惠政策?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方面有何鼓励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有何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12.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有何鼓励优惠政策?

  答:对小型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3.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有哪些鼓励优惠政策?

  答: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二是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1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何鼓励优惠政策?

  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何鼓励优惠政策?

  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6.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领购发票时有何优惠?

  答:小型微型企业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据估算,每年约节约纳税人成本2000多万元。

  17.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业主因资金困难,在缴纳税收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小型微型企业和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时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哪些具体服务措施?

  答:主要有4个方面的服务措施来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站、电子触摸屏、地税刊物、税收讲座等多种媒介宣传税法,免费提供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资料,重点做好对新办企业和财务管理不健全企业的纳税辅导;二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健全征纳沟通机制,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QQ群,落实税务干部挂点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掌握服务需求,协调处理问题,帮助企业发展;三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办税服务厅应做好记录,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帮助解决。四是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政策、服务监督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工作,规范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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