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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会计第二章基础知识点(五)

      4.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①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方式处理。

  ②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要点提示】对应收款项出售或融资的会计处理应作重点掌握。

  【例题】 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 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正确答案』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 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票据             234 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表明甲企业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 660元,则甲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1660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340

  贷:短期借款——成本         234000

  【提示】如果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一般认为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得终止确认。如果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一般认为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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