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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关系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第一类主体: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是大于等于10周岁)

  (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有效。(不满10周岁,是小于10周岁)

  第二类主体: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也是上层建筑,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也不相同:

  比如: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刑事法律关系;

  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相信通过知识点的巩固,考生们都能够发现自己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到真正的考试时能够考出优秀的成绩。也希望考生们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科教园注会的注册会计师交流,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带来最权威的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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